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政策法规 / 长沙市人民政府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车辆购置税委托代征的通告

长沙市人民政府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车辆购置税委托代征的通告

长政发〔2011〕22号
2011-11-01
  • 索 引 号:0000143490101038/
  • 统一登记号:CSCR-2011-00015
  • 公开责任部门:市政府法制办
  • 公布日期:2011-11-01
  • 生 效 日 期:
  • 信息时效期:2016-11-01
  • 公开方式:政府网站
  • 公 开 范 围:全部公开
  • 文 号:长政发〔2011〕22号

长沙市人民政府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车辆购置税委托代征的通告

长沙市人 民政府

湖南省国家税务局

关于车辆购置税委托代征的通告

长政发〔 2011 〕 22 号

为方便纳税人缴纳车辆购置税,优化纳税服务,加强税源控管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,从 2011 年 11 月 1 日起,在长沙市机动车经销企业全面实行车辆购置税委托代征。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:

一、凡在长沙市行政区域内购买机动车辆应在长沙市缴纳的车辆购置税,税务机关委托机动车经销企业代征。

二、代征单位以税务机关的名义依法征收车辆购置税,纳税人不得拒绝;纳税人拒绝的,代征单位应当及时报告委托税务机关,由税务机关责令纳税人限期缴纳税款,逾期仍未缴纳的,除依法采取强制措施追缴税款、滞纳金外,可处以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。

三、代征单位应严格按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》、《委托代征税收协议书》和《委托代征税款证书》的要求,依法代征税款,不得少征、不征税款。造成税款流失的,委托税务机关将按有关法律规定予以追究。

四、委托税务机关应加强对代征单位的税收政策辅导和监督管理,及时解决委托代征中出现的问题。

五、代征单位不得向纳税人收取车辆购置税代征手续费。

二○一一年十一月一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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